鹏诚迅捷专业代办咨询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咨询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泡沫灭火设备产品,包括: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管线式比例混合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低倍数空
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中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钩管、高倍
数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泵、泡沫消火栓、连接软管、泡沫炮、泡
沫枪、泡沫消火栓箱、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闭式泡沫-水喷淋
装置、泡沫喷雾灭火装置、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
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等结果。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泡沫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
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
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4.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实施规则第4条和本实施细则附件1执行。
5.认证流程及时限
5.1 认证流程
认证流程包括:认证委托、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评价与决定和
获证后监督等环节。
5.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按照实施规则第6.4 条执行。
产品检测时限见附件3。检测时限是认证委托人与指定实验室正式签订
检测合同之日起,至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际发生的时间。
评定中心按照相关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在认证时限内完成相
关工作,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及指定实验室应予以配合。
由于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其自身原因逾期未完成认证活动
导致认证超时的,不计入认证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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