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诚迅捷专业代办咨询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1.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灭火设备产品中的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包括:高压
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低压二氧化碳灭火设备、卤代烷烃灭火设备、惰性气
体灭火设备、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柜式气体灭火装置、油浸变压器排油
注氮灭火装置、气溶胶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
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认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质量信息,
并据此对生产企业(工厂)进行分类。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应
予以配合。
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生产企业分类所依据的质量信息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工厂检查结论;
(2)型式试验和监督抽取样品的检测结果;
(3)国家或地方质量监督抽查结果、CCC专项监督结论;
(4)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对获证后监督的配合情况;
(5)媒体,产品检测、设计、销售、维修、使用者,社会公众的质量信
息反馈;
(6)认证费用与检验费用交纳情况,参与配合认证与检验工作情况;
(7)执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8)影响认证公正性、有效性的其他情况;
(9)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等出具的有关产品质量、信用等级评
价等结果。
3.认证模式选择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实施气体灭火设备产品认证的基本模式为:型式试验+企业质量保证能
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监督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根据认证的基本模式,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原则,针对不同类别企
业在认证模式中酌情增加相关认证要素,具体细化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
或者检查
获证后的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是获证后监督必须实施的基
本模式。必要时,还可采取获证后的跟踪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
检测或者检查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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